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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 | 对《行政处罚法》“没收违法所得”的思考

沈慧 质量云 2023-04-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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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理解新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?





#01
有违法所得的,应当予以没收。

这是一个普遍授权性条款,本条可以在执法中直接适用,以没收违法所得为原则。行政处罚案件中,违法所得情况清楚的,应当予以没收,实体法律规定没有相应罚则的,应直接适用本法条;但在违法所得情况难以明确的情况下,不必机械适用本条而无法结案,在实施其他行政制裁措施能够符合过罚相当原则、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前提下,可以不实施没收违法所得,对此行政机关应有一定的裁量权。


#02


违法所得的计算。

“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”因此,够不上部门规章层级的规范性文件、答复、回函等都不能作为计算违法所得的依据了。
目前,工商、质量、价格领域主要按“利润”计算违法所得,食药、化妆品则多以“全部收入”来计算。
但只有工商领域对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依据属于规章,其他领域的都是规范性文件或者答复。所以新法施行以后,工商领域的还是适用原依据按利润计算违法所得,其他均要适用本条,以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不扣除成本计算违法所得。


#03


“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”,如何操作。

退赔部分为民事责任,执法部门既没权限也没能力去认定。但如果一定要有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才认定,否则一律不考虑退赔部分,也不利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。
执法实践中既要考虑执法部门的可操作性,也要考虑受害人权益的保护,在二者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。
一是对法律关系简单、数额清楚、没有争议的退赔情况,可以作出判断先行退赔后再没收违法所得;
二是难以明确退赔情况的,可以先没收违法所得,后续退赔情况明晰时,如有法院生效判决等,再予以退赔。(《行政处罚法》第74条第3款专门规定了国库退库制度接口。)


作者: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沈慧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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